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样稿2篇
2021-09-16
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 主要想社科基金的项目承担者征集稿件,稿件要求2500字以内,主要针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和国家工作中迫切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以下为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样稿2篇,可供参考。
《成果要报》样稿一:
我国完全可以实施社会保险费改税
四川大学蒲晓红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阶段性成果,认为我国实施社会保险费改税具有可行性,存在的一些实际障碍可以进行规避,并提出一些具体建议。
一、部分学者认为的社会保险费改税“障碍”并不成立
一些学者认为,社会保险费改税不利于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违背了近年来大力提倡的“结构性减税”趋向;很可能使国家由间接责任主体转变为直接责任主体,承担对社会保险的无限责任;超越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可能使我国被迫提前成为福利国家。实际上,这些“障碍”并不成立。
1.费改税反而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费改税可以对我国统一社会保险制度形成“倒逼”机制,有助于将社会保险基金最终控制权收归中央,为提高统筹层次扫清障碍。从实际看,尽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早有统一规定,但具体执行却五花八门。而且,如果不进行费改税,就很难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2.费改税不会妨碍我国税收体制改革。结构性减税是调整税收结构,并非不征新税。而且,社会保险费改税并不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只要征缴比例不变,不会给参保者带来实质影响。调研发现,大多数人支持社会保险费改税,认为这样也更规范。
3.费改税不会增加国家对社会保险的责任风险。关注民生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国家不应该也不可能因为存在风险就推脱责任。事实上,只要税制设计合理,完全可以避免国家对社会保险承担无限责任。如果社会保险基金能够实现封闭运行、自我平衡,不论是征税还是收费,国家都只是间接责任主体。
4.费改税不会使我国被迫提前成为福利国家。征收社会保险税与福利国家并无直接关联,世界上公认的福利国家并不都征收社会保险税,而绝大多数征收社会保险税的国家也并非福利国家。福利国家的直接特征,反映到社会保险领域,是待遇计发标准与个人缴款情况并不严格相关。而我国恰恰相反,即使实施费改税也远称不上福利国家,并没有超越目前的发展阶段。
二、社会保险费改税也存在一些实际障碍
1.通过税收筹资与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不匹配。通过税收筹资与我国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不兼容。这两种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个人账户中有3项权能不能通过税款的收支活动获得,它们是财产营运的收益权、对等返还的请求权和法定(指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此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的自愿性、灵活性与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也不兼容。
2.费改税后社保部门和税务部门之间的利益难以协调。我国社会保险费,有的地方由社保部门征收,有的地方由税务部门代征。费改税后,理论上应由税务部门征收,这势必引起社保部门和税务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现行体制下,社保部门和税务部门都不足以“垄断”征收社会保险基金,双方存在竞争的动因。这就能解释为什么税务部门大多支持费改税,而社保部门大多反对费改税。
3.费改税不能根除偷逃社会保险缴款的动机。社会保险缴款是单位和个人当前的现金流出,单位会尽可能减少社会保险负担,参保者个人也会选择不缴或者少缴,这与征收方式是税还是费并无直接关系。费改税并不能促使单位和个人积极自愿缴纳社会保险金,也很难明显改善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的现状。
三、社会保险费改税存在的障碍可以进行规避
目前来看,实施社会保险费改税存在的实际障碍很难直接消除,但可以通过渐进式改革,不断完善社会保险体系进行规避。
1. 按照个人账户规模实施税收返还。个人账户和税款在权属上的矛盾,可以通过税收返还制度来规避。在参保者缴纳社会保险税之后,征收机构按照个人账户规模将税款返还到个人账户,继续按照原有制度进行投资营运。这样既保证个人账户在财产权上归属参保者本人,也可以通过“先缴后返”的制度设计,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参保者的行为,鼓励其依法缴款。
2. 暂不将城乡居民纳入征税对象。短期内,统一各地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政策、强制要求居民参保都不现实。社会保险费改税可以暂不涵盖城乡居民,待制度基本稳定统一、城乡居民广泛参保时,再考虑将其纳入税收体系。
3. 暂时维持社保部门与税务部门的“二元征收”体制。原来由社保部门负责征收的地方,工作人员只是在身份上转变为“社会保险征税员”,其编制依旧隶属于原单位,不妨碍社保部门增设机构、扩充队伍;原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地方,税务部门由代征转变为征收责任人,并设置单独的内设机构和岗位,这也能保证征收的专业性和工作效率。待条件成熟后,全部改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部门的工作重点放在社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审核和发放上。
4. 增强参保者对社会保险制度的预期。参保者实际上是社会保险基金征收过程中最好的“监督者”。如果参保者信任、依赖社会保险制度,他们就会自觉缴款并监督所在单位的缴款情况。为此,应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透明性,完善并落实社会监督体系,增强社会保险待遇的可预期性。
《成果要报》样稿二:
建议使用中位数指标度量城乡居民收入
中国人民大学袁卫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刘超博士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阶段性成果,提出度量居民收入使用中位数比平均数更具科学性,建议我国进行统计方法改革。
一、比较而言,度量城乡居民收入使用中位数比平均数更具科学性
中位数是数据由低到高按顺序排列后处于最中间的数值。中位数收入表明有一半人(或家庭)比该收入高,有一半人(或家庭)比该收入低,代表中等家庭收入(或一般收入)水平。平均数是收入总和除以人口或家庭总数得到的数值。平均数受少数高收入数据的影响大于中位数,贫富差距越大,平均数就越大于中位数。
1.由于收入贫富差距较大,用平均数统计实际上夸大了一般收入水平。中国人民大学开展的相关调查,对全国31个省区市随机抽出的12000户居民家庭2010年可支配收入进行了计算,结果显示全国城乡居民家庭收入的中位数为24933元,平均数为41017元。其中,城镇居民家庭收入的中位数为30000元,平均数为53023元;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的中位数为15048元,平均数为22559元。平均数数值都明显大于中位数数值,实际反映的是中等偏上收入水平。2010年全国所有居民家庭中高于平均数的只有30%,其中城镇居民家庭中高于平均数的只有25%,农村居民家庭中高于平均数的只有35%。在抽样调查中,如果随机样本中有超级富豪,得出的平均数还要更高。这种统计方式导致每年统计部门发布平均工资或平均收入数据后,老百姓常常感觉与实际不符,戏称自己的收入“被增长”了。
2.用平均数度量居民收入水平,不仅方法上不科学,实际操作也很困难。我国城镇单位职工工资统计范围过窄。全国3.4亿城镇就业人员,目前的工资统计只涵盖1.3亿人,还有6000万私营企业职工和4500万左右个体工商业者及一些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包括进来,真实的工资总额和就业人数越来越难以统计,由此得出的平均数准确程度也越来越低。此外,抽样调查中高收入户往往或拒绝调查,或瞒报少报收入,这种情况对平均数影响较大。
3.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一直都采用中位数反映一般收入水平。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收入时通常使用中位数,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制定政策也常基于中位数数据。英国以全国居民收入中位数的60%划定贫困线,欧盟其他国家也是据此制定动态贫困标准的。我国香港地区长期以来按照国际惯例统计和公布居民收入中位数数据,2011年就业人员每月收入中位数为12000港元,家庭月收入中位数为20200港元。香港还公布收入由低到高每10%人口和家庭的中位数数据,据此可分析不同收入群体和社会阶层的变化情况。
二、采用中位数度量城乡居民收入切实可行,建议我国进行统计方法改革
建议今后使用中位数度量城乡居民收入,对外只公布中位数,平均数和标准差等数据只作为内部研究使用,同时公布更为翔实的基础数据、分组数据和统计说明,科学反映城乡居民收入的真实情况。
1.城乡居民收入的中位数更容易统计获得。一是在能够得到收入平均数的情况下,都可以得到收入中位数。我国统计部门2012年起不仅公布上年城乡居民收入的平均数,也开始公布收入的中位数。二是在城乡居民家庭收支抽样调查时,不用过多担心高收入家庭瞒报少报。三是如果抽样调查设计合理,在不涵盖全国城镇所有就业人员的情况下,就可以获得相对真实的中位数收入数据。
2.以中位数统计也可以实现2020年收入翻番目标。《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按平均数计算)从2000年的6280元增长到2010年的15801元(剔除物价变化等因素),实际年均增长9.67%,只用了7.6年时间就实现了收入翻番。如果按照中位数测算,年均增长9.22%,用8年时间也同样可以实现收入翻番。中国人民大学的调查数据也支持这样的结论。现在到2020年还有8年时间,如果未来收入贫富差距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即使用中位数度量也完全能够如期实现收入翻番目标。
3.城乡居民收入中位数翻番更能惠及广大低收入群体。收入翻番主要是为了惠及广大中低收入群体,然而基于平均数的翻番可能难以真正实现这一目标。原因在于,如果未来城乡差距、贫富差距继续扩大,我国收入的平均数水平会受到极少数富有人群的较大影响。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2010年城镇居民家庭占总体10%的最高收入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1432元;占总体10%的最低收入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948元。最高组与最低组的收入之比由2000年的5.02扩大到8.65。
在使用中位数统计的开始阶段,有必要宣传统计改革是为了约束收入分配调整,减少贫富差距,保障中低收入群体在改革发展中真正获得实惠。这有利于广大群众切实感受到收入增长带来的幸福感,也有利于政府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有效推动科学管理决策,更好地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