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负责人和其他成员怎么区分
2022-11-21 分类:专利申请常见问题

在专利法中没有明确说明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的人数问题,因此会出现第一发明人、第二发明人,第三发明人等,其中第一发明人往往是比较重要的位置,也是负责人的位置,那么专利负责人和其他成员怎么区分?下面对此展开详细的介绍:
第一、从法律上来看没有差别
《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等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发明人的次序有何差别,也就是说,法律上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与第四发明人或设计人,都没差别。
第二、第一发明人需填写身份证号
在《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规定,申请书中第一发明人需要填写身份证号,之后的第二、第三、第四等只需填写名字。一般而言,在现实生活中,第一发明人会默认是对该项发明做出最重要贡献的研究人员。
第三、第一发明人的身份、立场有优势
身份证号可以有效区别同名同姓,明确发明人身份,减少纠纷风险,在各种场合都较有说服力。第一发明人作为研发团队中最重要的一员,与发明人权益有关的事务手续或程序需签字确认或提供证据,身份、立场相比后面的发明人,有一定的优势。
第四、第一发明人有利于评职称、加分
在很多职称评审中最看重的是第一发明人,各个单位对此要求不同、加分也不同,有的第二、第三发明人也承认,有的则要求必须是第一发明人才能加分或有资格。
此外在这里也介绍下申请人与发明人、设计人的关系:
第一、非职务发明,申请人=发明人、设计人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第七条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非职务专利发明创造,是指既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也没有主要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一项非职务发明创造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明人、设计人共同完成的,则完成发明创造的人称之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全体共有人共同所有。
第二、职务发明,申请人≠发明人、设计人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以上就是专利负责人和其他成员的区别,作者要结合自己的需求安排相应专利的发明人位置,尽量选择第一发明人的位置,或者是其他靠前的位置,这样在评职、评奖评优时候可以获得更高的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