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发行的方式

2016-09-26

  

  在我国,出版权、发行权是相互区别的。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发行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之一。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发行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有关规定获得报酬,也可以申请发行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发行权主体是作品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发行权虽然可以由著作权人自己行使,但由于物质技术等方面的限制,除非著作权人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著作权人都授权他人行使发行权。

著作发行的方式

  涉及作品复制品的发行数量、范围和发行方式。著作权人有权决定作品复制品的数量,有权决定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发行,并禁止他人在另一国家或地区发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扩大作品复制品范围和数量都属侵犯发行权行为。外国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禁止进口其作品的“侵权复制品”和“来自对其作品不予保护的国家的复制品”。

  发行有出售、出租和进口三种方式。

  出售,出租和进口体现了发行权的权能。

  出售权是指以销售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复制品的权利;

  出租权是指以租赁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复制品的权利;

  进口权是指从作品发行范围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进口作品复制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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